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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商仅仅只想做下去是不行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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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2-17 09:11:38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做微商,产品一定是最重要的,没有之一。微商首先打造的就是熟人生意,当然前提是要和朋友之间有着非常好的信任关系。作为熟人,莫过于亲人、朋友、同学、同事。一旦微商的产品出问题或者有什么问题,问题不大时信誉上会出现问题,如果问题大一些就有可能影响自己的社交关系。这些都是在说一些微商怎么把朋友给做没了的现象。
过去网店或实体店的客户大多是陌生用户,如果产品不好,最多他们下次就不买了,或者当时投诉处理,这些弱关系大多是一次性的,断掉也就断掉,不会影响一个人现实的社会网络关系。在社会网络中有个“三度影响力”理论,是说我们的朋友,朋友的朋友,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是对我们最有影响力的三层关系,而微商的生意主要在这三层关系之内(或者以此延伸)。

所以说产品是微商的根本不为过。如果你是品牌,请力求产品真实而有价值,独特而有个性,否则难以在社会网络关系的层次里生存下去,这也是为什么朋友圈很多面膜品牌,但真正被记住的极少。
如果你只是中间代理商(产消者身份),请亲自使用或验证过你推荐的产品,对自己负责,对你的熟人负责。微商做产品,更是做良心。我一直觉得微商这个生意是大规模的个性化商业,怎么理解呢?是指这个生意模式最好是人人参与(产消者接入),但微商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化(产品/品牌/服务)。微商是把消费者变成产消者,那么在这个链接之中,我们该如何选择微商模式中的角色,是品牌方(直接提供货源和品牌)、代理商/经销商(销售其它品牌产品)还是兼有之。
如果你是品牌方,一般有2种模式。第一种是自销与代理并行,另一种是纯代理模式。前者是目前很多小微商的发展路径,最开始自己卖,有一些用户了,再从用户里面发展产消者,进而随着产消者比例越来越大,占比销售也越来越大,慢慢转向了代理模式。而在微商的早期也有一些人靠纯代理模式招商,能够迅速的打开产品的渠道。

代理机制本身并无坏处,但由于一般微商分销招募的准入门槛很低,发展几百,几千甚至上万代理比较容易。还有些品牌从开始就抱着圈钱(赚快钱)心态,不仅不关注产品动销率(即有多少销售到真正消费者手中),还通过各种变相手段给下级压货圈钱,以至于整个模式出现一些负面行为,遭人厌恶。
而其实作为品牌真正要做的是,做好产品,品牌宣传,体系培训,需要通过系统流程来标准化的管理激励经销商。至于系统、培训在后面部分细讲。对于经销管理,目前暂时也没有看到特别好的方案,当然也许有只是我不知道罢了。但无论怎样,从我了解到的微商现状,有些原则性的观点值得思考。经销代理原则可以严进宽出,就是说成为代理商可以严格考核,从产品、服务理念认可,时间投入、重视程度等考核,并且予以系统化的管理、激励、培训帮助他们赚钱,才能持续下去。
如果有人放弃代理商资格也不应该强制条款限制。我觉得这套规则应该向游戏来学习,游戏之所以很多人来自愿的玩,是因为它没有强制性,玩家可以自由退出。但是大家有统一目标,实时激励,明确的规则,完成任务后的升级等。

品牌方需要指导更多的产消者如何经营个人社交网络,建立个人品牌。简而言之,就是微信朋友圈如何经营,每天打鸡血刷屏,赤裸裸地透支社交信任关系,不仅做不好微商,反而影响微商从业者的现实生活关系。
每一个大品牌未来都是由无数微商构成,如果需要构建品牌,就需要从产品、服务、视觉、营销各个方面统一管理指导。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,这套培训的体系应该涉及产品知识、服务标准、代理政策、营销推广等,当然其中营销推广与服务是绝大部分微商最急需,而又是很多品牌方上最欠缺的。
而单纯培训一个微商怎么加粉丝没用,你还需要教他如何经营,比如发什么内容、做什么活动、怎么互动回复、怎么植入广告等等,这些都是非常重要。当然也有人说除了这四点,团队、物流、品牌等也很关键啊!是的,但是这4点,如果2015年你希望真正把微商做好,这是不容忽视而又必须首要面对的问题。考虑清楚了,其他的问题都会容易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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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3 23:08:37 |只看该作者
回复一下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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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6 19:30:04 |只看该作者
几头雾水…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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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发表于 2017-3-6 19:30:04 |只看该作者
哈哈,看的人少,回一下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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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6 19:30:04 |只看该作者
楼主的内容不管你信不信,反正我信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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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7 16:55:30 |只看该作者
顶下再看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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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7 16:55:30 |只看该作者
给我一个女人,我可以创造一个民族;给我一瓶酒,我可以带领他们征服全世界 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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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7 16:55:30 |只看该作者
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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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8 22:02:39 |只看该作者
说的真有道理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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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8 22:02:39 |只看该作者
谢谢分享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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